法碩刑法必背知識點(2)
第四章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此處所講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須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自然人和單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單位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具體來講,共同犯罪的主體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
關于共同犯罪的主體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兩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一個已滿16周歲的人與一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共同故意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實施除此以外的犯罪行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成立間接正犯,不構成共同犯罪;
(3)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4)在身份犯的情況下,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以特殊身份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時,成立共同犯罪。
(二)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雙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雙方都是共同間接故意;一方為直接故意,一方為間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同幾個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故意的范圍以內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體內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過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過失犯罪的情況。
下列幾種情況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無意思聯絡的情況。
第二,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
第三,先后故意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彼此之間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
第五,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三)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社會危害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共同犯罪行為的階段分為三種情形:共同實行行為;共同預備行為;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相結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為具體表現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個人的行為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有機的整體。
2.簡述共同犯罪形式的分類?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和共同犯罪人結合形式的總稱。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
(一)根據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將其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對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規定,因此,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處理,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
(二)依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將其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
(三)依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將其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簡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復雜共同犯罪,簡稱復雜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據共同犯罪人有無組織形式,將其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簡稱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為犯罪集團。根據《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3.共同犯罪人分類及處罰?采用“折中分類法”,以地位作用為主,適當考慮分工情況。
①主犯:1)“犯罪集團”中的組織、策劃、指揮的分子,即組織犯2)“聚眾犯罪”中的組織、策劃、指揮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種3)其他犯罪集團、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實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實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組織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實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屬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處罰: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2)其他主犯,按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②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實行犯、幫助犯。
③脅從犯:1)行為人客觀實施了犯罪行為2)行為人因受他人脅迫而參加犯罪。
④教唆犯:1)客觀有教唆犯罪行為2)主觀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故意內容: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決意,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唆者產生犯罪決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從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處罰原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被唆使對象:本無犯意之人、雖有犯意但不堅決之人,教唆只能以作為方式構成。
★從重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間接正犯:教唆1)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絕教唆者的教唆。
●被教唆者當時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棄犯罪,或尚未來得及實施犯罪活動。
●被教唆者當時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實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實施的其他犯罪與被唆使之罪無“重合關系”。
第五章 一罪與數罪
1.繼續犯極其特征?
想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到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出于持續過程重的犯罪形態。在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當中,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窩藏贓物罪、遺棄罪是典型的繼續犯。
繼續犯的構成特征是:
(1) 繼續犯必須是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
(2) 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
(3) 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
對于此特征的理解:1)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2)繼續犯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狀態。3)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之中。
(4) 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
對于繼續犯應按刑法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2.想象竟和犯極其特征?
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數罪,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犯的構成特征是:
(1) 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一個犯罪意圖”,既可以是故意犯罪的意圖,也可以是過失犯罪的意圖;既可以是單一的犯罪意圖,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圖。“數個不同的罪過”,既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過失,也包括一個犯罪故意和一個犯罪過失。
(2) 行為人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
(3) 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同的直接客體。這是此種犯罪形態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原因。
(4) 行為人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數個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不同種的罪名。
對于想象競合犯應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予以論處。
3.結果加重犯極其特征?
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結果加重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 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
(2) 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定的方式,稱為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礎。加重結果不能離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獨立存在。
(3) 行為人對于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
對于結果加重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4.連續犯的概念和特征及處罰原則?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
連續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連續犯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
(2) 連續犯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
(3) 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
對于連續犯應當適用一罪從重處罰或按一罪作為加重構成情節處罰的處斷原則。
5.牽連犯的概念與特征及處罰原則?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的構成要件,表現為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 牽連犯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犯罪目的。
(2) 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社會行為。
(3) 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社會的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內在聯系。
(4) 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是觸犯不同的罪名。
對于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應當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于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條款未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定罪處刑,不實行數罪并罰。
6.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及處罰原則?
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應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具體表現為犯罪行為的復數性、危害行為的構成符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三個具體特征。
(2) 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于其內在的獨立性與非獨立性的對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系。
(3) 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吸收犯的形式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幾種:1)既遂犯吸收預備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3)實現階段的中止吸收預備犯(存在例外);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犯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符合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對吸收犯,應當僅按吸收之罪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