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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會計法規必背知識點

時間: 文樺2 其它答案

  2016會計法規必背知識點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考點1:會計法與會計行政法規概念的區別

  會計法是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是調整經濟關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考點2: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基本構成

  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部門規章、會計規范性文件)。

  考點3:三個層次會計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門、代表性法律法規及其法律地位

  考點4: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概念和包含的內容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考點5:會計部門規章的概念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考點1: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為財政部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分級管理。

  考點2: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四方面內容

  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計市場管理、會計專業人才評價、會計監督檢查。

  考點3: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部門(多選)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考點4:會計市場管理內容對會計市場的管理包括:會計市場準入管理、過程監督、會計市場的退出管理。其中會計市場準入包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代理機構的設立。

  考點5:會計專業人才評價內容及規定:

  我國會計專業人才評價機制包括三方面:

  (1)初中高級會計人才機制(主要通過會計專業技術考試來進行);

  (2)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培養評價;

  (3)對會計人員的表彰獎懲(會計法規定,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律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顯著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考點6:會計監督檢查主體和內容

  (1)主體:財政部門(包括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2)內容:財政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主要是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

  考點7:單位負責人概念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如國有企業的廠長、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

  單位負責人—— 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

  非法人組織里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等)

  考點8:單位負責人職責

  (1)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2)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3)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節 會計核算

  考點1:會計核算依據(判斷)會計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違法行為。但是并非所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核算,只有當一項經濟業務的發生引起資金變動時,才需要對該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考點2: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考點3:會計資料內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

  考點4: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注意真實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區別,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便于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經濟活動情況。)。

  考點5:偽造會計資料與變造會計資料的區別

  偽造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即無中生有。

  變造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即篡改事實,手段是涂改、挖補。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

  考點6:原始憑證處理的基本要求:

  (1)先審核再做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合法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記賬依據。

  (2)對不真實、不合法原始憑證的處理和對不準確、不完整原始憑證處理的區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進行更正、補充。

  考點7:編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1)先審核后記賬:記賬憑證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編制依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也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2)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原始憑證張數。(重點掌握,其他編制要求主要在會計基礎中考,也應掌握)

  考點8:設置會計賬簿適用范圍所有實行獨立核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依法設置、登記賬簿。

  考點9:各單位應當依法設置的賬簿種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或備查賬)。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

  考點10:會計賬簿登記規則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的頁碼順序登記。登記錯誤或隔頁、缺號、跳行的,應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在更正處蓋章。

  考點1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由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考點12:財務會計報告種類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考點13: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和對外提供

  (1)應按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2)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必須一致。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4)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考點1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不需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用該辦法)、其他組織。

  考點15: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管理。

  考點1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考點17:會計年度的基本規定 我國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考點18:記賬本位幣的基本規定 我國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

  考點19:會計處理方法的基本規定 會計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節 會計監督

  考點1:區分三類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監督種類 主體 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單位經濟活動



政府監督
(國家監督)
財政部門(主要監督人) 會計行為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 會計資料
社會監督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主要監督人) 委托單位經濟活動
單位和個人檢舉 違法行為

  考點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內部牽制制度)。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考點3: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1)對違法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考點4: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范圍(重點)(1)是否依法設置賬簿。(2)會計資料是否直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合法。(4)從事會計工作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不是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點5: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不包括會計學會)。(判斷、選擇)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考點6: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區別 1.審計目標不同 內部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
注冊會計師審計:主要針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
2.獨立性不同 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弱
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較強
3.接受審計的自愿程度不同 內部審計:單位內部的組織必須接受內部審計人員的監督
注冊會計師審計:委托人可自由選擇會計師事務所
4.遵循的審計標準不同 內部審計: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注冊會計師審計:遵循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5.審計時間不同 內部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審計,時間安排比較靈活
注冊會計師審計:定期審計
聯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外部審計)在工作時要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了解內部審計的設置和工作情況,并要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審計內容、審計方法等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

  考點6: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1)審計,出具審計報告。(2)驗資,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4)法律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考點1:會計機構的設置要求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考點2: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單位規模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

  考點3: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主管人員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叫法的區別在于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考點4: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任職資格: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外,還應具備會計師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必備條件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考點5: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2.具體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3.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必備條件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考點6: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考點7: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可將代理記賬對外報送財務會計報告與單位自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簽章人員進行比較。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考點8: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1)填制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配備專人(出納)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保管。(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4)對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考點9: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可簡化為“守法按合同辦事(依法履行職責)、保密、拒絕不法要求、解釋”。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考點10:會計從業資格概念1.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會計從業資格是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會計從業資格一經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

  考點1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適用崗位:會計崗位。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②出納;③稽核;④資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⑧總賬;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考點12: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必考科目)、《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考點13: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無年齡和學歷要求,與后面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比較

  考點14: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考點15: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為財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內容:包括上崗注冊登記(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調轉登記(90日內)、變更登記(學歷學位變更、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變更、接受繼續教育、受到表彰獎勵或處罰)。

  考點1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繼續教育的對象:所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在崗的和不在崗的)。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特點: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層次,具有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的特點。

  3.會計人員教育內容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4.學時要求: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考點17:會計專業職務

  1.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

  2.會計專業職務分為教授級高級會計師(正高級職務)、高級會計師(副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初級職務)。

  3.通過考試或考評結合取得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判斷)

  除符合初定會計專業職務條件者外,晉升會計專業職務時,應按規定參加相應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考評結合。(初次聘任不需參加考試,比如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勝任主要會計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會計師職務)

  考點18: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種類與取得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其中高級資格分副高、正高兩個層次。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副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教授級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制度。

  考點19:高、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報名基本條件:(1)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2)守法,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報名附加條件:(1)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2)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必須具備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條件(指取得相應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總和)①大學專科5年②大學本科4年;③雙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2年;④碩士1年;⑤博士0年。

  考點20: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

  (1)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會計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賬目、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但是可以兼記不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賬目,如固定資產明細賬。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

  考點21:會計工作崗位

  總會計師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會計檔案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檔案管理部門保管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在會計崗位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不屬于會計崗位的有:檔案管理部門人員管理會計檔案,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銀員、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注冊會計師)、政府審計。

  可將會計工作崗位與前面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范圍聯系在一起記憶。凡是在會計工作崗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兩者的具體內容是一致的。

  考試時通常將會計崗位和非會計崗位放在一起備選,而教材中提到的三類非會計崗位比較容易記憶,即檔案部門管理人員、收銀員(收費員)、審計人員,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

  考點22: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范圍

  需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

  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移交后的責任界定:誰做的賬誰負責。

  P43原移交人員對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考點23: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不能“白條抵庫”。

  (2)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考點24: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考點25: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相關事項。

  (2)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六節 法律責任

  考點1: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會計法》法律責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包括民事責任)

  考點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具體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六種。(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會計違法行為。(3)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4)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不予行政處罰,此類題可采用排除法。

  2.行政處分(1)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行政處罰對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2)具體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考點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罰款是行政責任,罰金是刑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行政責任,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

  考點4:違反會計法規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法規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十項一般違法行為)

  (1)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2)不依法設置賬簿。

  (3)私設賬簿(賬外賬、小金庫、兩本賬)。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賬簿或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5)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

  (6)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7)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8)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和記賬本位幣。

  (9)未按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包括任用一般會計人員,任用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任用總會計師)。

  十項違反會計法規行為可以分類記憶,涉及原始憑證的一項,涉及賬簿的三項,涉及財務會計報告的一項,涉及會計資料保管的一項。由于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都屬于會計資料的范圍,所以可歸納為涉及會計資料的一共六項。另外四項分別涉及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和記賬本位幣、會計監督、任用會計人員。

  2.違反會計法規(十項一般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2)罰款(單位3 000~50 000元,個人2 000~20 000元)。

  (3)給予行政處分(針對國家工作人員)。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針對會計人員,被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民事責任,針對構成犯罪或觸犯刑律的)。

  考點5: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偷稅表現之一)

  1.行政責任包括:(1)通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2)罰款(單位5 000~100 000元,個人3 000~50 000元)。(3)給予行政處分(針對國家工作人員)。(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針對會計人員)。

  2.刑事責任(針對構成犯罪或觸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稅的刑事責任: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30%,并且偷稅額在1~10萬或兩次因偷稅受到處罰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5倍罰金。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5倍罰金。

  (2)公司向股東或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0 000~200 000元罰金。

  考點6: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偷稅表現之一)

  1.行政責任包括:(1)通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2)罰款(單位5 000~100 000元,個人3 000~50 000元)。

  (3)給予行政處分(針對國家工作人員)。(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針對會計人員)。

  2.刑事責任(針對構成犯罪或觸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稅的刑事責任: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30%,并且偷稅額在1~10萬或兩次因偷稅受到處罰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5倍罰金。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5倍罰金。

  (2)對于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0 000~200 000元罰金。由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都屬于偷稅表現之一,因此作為偷稅行為,兩者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一致的,可以聯系在一起記憶。考點7:授意、指示、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罰款(5 000~50 000元)。

  考點8: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2.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考點9: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的法律責任

  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及處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對其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十項一般
違法行為
偽造、變造 隱匿、故意銷毀 授意、指示、強令 打擊報復
行政責任(罰款) 單位 3000-50000 5000-100000 同左    
直接責任人 2000-20000 3000-50000 同左 5000-50000  
刑事責任   偷稅:
(1)3年以下,1-5倍
(2)3-7年,1-5倍
特殊:3年以下,2萬-20萬
偷稅:
同左
特殊:5年以下,2萬-20萬
  3年
以下

  2016會計法規必背知識點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考點1: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結算的概念: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包括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

  2.支付結算的特征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考點2: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款。

  考點3: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五點)

  1.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2.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3.規范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

  4.票據和結算憑證內容應當準確、完整。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考點4:票據和結算憑證的規范填寫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到“元”為止的,“元”后面應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寫“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正)”。

  3.中文大寫金額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和“人民幣”字樣間不能留有空白。

  4.小寫金額中有“0”時的大寫金額寫法要掌握。小寫金額前應加人民幣符號“¥”。

  5.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為壹、貳、壹拾,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前面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前面加“壹”。

  票據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寫并要求填寫規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類推。

  6.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考點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單位、銀行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第二節 現金管理

  考點1:現金概念: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金屬輔幣。

  考點2:開戶銀行使用現金的范圍(支付給個人)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技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項中,除5、6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結算起點1 000元的部分,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后予以支付現金。

  考點3:現金使用的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考點4: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而拒收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與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

  3.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4.一個單位在幾家金融機構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支付。

  5.實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制度。除工資性支出和農副產品采購所用現金支付外,提取現金超過大額現金數量標準的要登記,開戶銀行于季后15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

  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準、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6.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銀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應該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提取現金或使用現金的,應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考點5: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

  做到四個方面: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現金與銀行存款的管理、票據及印章的管理、對貨幣資金的監督檢查

  考點6: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1.建立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建立嚴格的貨幣資金業務授權批準制度。審批人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經辦人應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申請——審批——復核——支付)。

  4.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5.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考點7:現金與銀行存款的管理

  1.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2.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不得坐支。因特殊原因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批。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4.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5.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6.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禮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7.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

  因存在未達賬項,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不一定相等,因此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月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但是不需要據此調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

  8.應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考點8: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1.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2.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所有印章。(防止職務犯罪)

  考點9: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

  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要求的前面三個方面)1.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3.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4.票據的保管情況。

  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考點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用于辦理現金存取、轉賬結算等資金收付活動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考點2: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在四類賬戶中處于統馭地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變更或撤銷其他三類賬戶,必須憑基本存款開戶登記證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進行登記。臨時存款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在功能上有相似之處,兩者區別在于:對臨時存款賬戶實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2)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考點3: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四點)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2.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守法合規原則。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避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考點4: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除外)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有核準制和備案制兩種,核準制是指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核準后(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管部門),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備案制則只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即可。此處要求掌握采用核準制的銀行結算賬戶有哪幾類。

  考點5: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的變更。

  2.時間規定:單位5個工作日,銀行2個工作日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3)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考點6: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2.辦理撤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3.時間規定: 5個工作日

  4.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考點7:四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概念、適用范圍、開立程序的區別

  概念 適用范圍 開立程序 其他
基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核準制:申請——審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核準(2個工作日內)。 1.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
2.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
3.下列存款人可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武警部隊、居民社區委員會、民辦非企業組織、外國駐華機構、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等。
一一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備案制:申請——審查——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5個工作日內)、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3個工作日內) 1.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2.沒有數量限制。
專專用存款賬戶 存款人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熟悉各類專用存款賬戶名稱(注意流動資金借款賬戶是一般存款賬戶) 1.核準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同基本存款賬戶
2.備案制(除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同一般存款賬戶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準。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賬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臨臨時存款賬戶 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賬戶。 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1.核準制(除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臨時存款賬戶):同基本存款賬戶
2.備案制(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同一般存款賬戶
1.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考點8: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概念: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憑個人身份證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使用范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業務。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不得辦理轉賬結算業務。

  考點9: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使用范圍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有回籠異地貨款,支付異地營銷開支需要的,如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考點10: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1)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并實施監控和管理。(2)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3)對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2.銀行的管理(開戶銀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3、存款人的管理(1)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2)加強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3)妥善保管密碼。

  考點11: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1.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行為 處罰
經營性存款人 非經營性存款人
(1)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違反銀行結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處1-3萬元罰款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2)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違反銀行結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處0.5-3萬元罰款
未及時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2.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行為 處罰
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違反賬戶管理制度 警告并處5-30萬元罰款
其余(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違反賬戶管理制度 警告并處0.5-3萬元罰款

  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考點1: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考點2:票據種類 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考點3:支票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種類:現金支票(支取現金,可掛失止付,不得背書轉讓)、轉賬支票(轉賬,不能掛失止付,可以背書轉讓)和普通支票(支取現金與轉賬)。

  4.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5.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6.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7.在同城范圍內,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在異地使用時,則需要延長提示時間。

  超過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8.支票的辦理要求

  銀行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各單位必須在銀行存款余額內簽發支票(體現支票的可靠性)。

  現金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考點4:商業匯票

  1.概念: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2.種類: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

  3.出票要求:商業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4.承兌的概念: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

  5.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提示付款期為自到期日起10日。注意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區別

  6.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考點5:信用卡

  1.種類 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領和銷戶

  (1)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

  (2)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單位卡。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3.使用

  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信用卡透支額,金卡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計算檔次。

  考點6:匯兌

  1.種類:匯兌分為信匯(郵寄)和電匯(電報)。

  2.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3.必須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日期;(9)匯款人簽章。

  4.匯款回單是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5.撤銷和退匯的區別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及時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考點1:稅收的特征:強制性、無償性(無償性是稅收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的最本質的特征,是稅收“三性”的核心)、固定性。

  考點2:稅收的分類(四種分類方法)

  1.按征稅對象分:1)流轉稅類。(2)所得稅類 3)財產稅類(4)資源稅類(5)行為稅類。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1)工商稅類(2)關稅類。

  3.按稅收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1)中央稅。(2)地方稅(3)中央地方共享稅。

  4.按計稅標準分:(1)從價稅2)從量稅(3)復合稅。

  考點3:稅收與稅法的關系1.稅法與稅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2.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考點4:稅法的分類

  1. 按稅法內容的不同:

  (1)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稅法的核心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于稅收實體法。

  (2)稅收程序法: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3. 按稅收法律級次劃分:

  1)稅收法律:①制定部門:全國人大及其會。②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高于稅收法規、規章。③代表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等。

  (2)稅收行政法規:①制定部門:國務院。②法律地位:低于憲法和稅收法律③代表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3)稅收規章:分為稅收部門規章和地方稅收規章。

  稅收部門規章:①制定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機構②法律地位:低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③代表性文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等

  地方稅收規章:①制定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授權②法律地位:低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③代表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

  (4)稅收規范性文件:①制定部門: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②法律地位:在本轄區內使用,稅法按法律級次分類的學習可以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分類聯系在一起,兩者有很多相同之處

  考點5:稅法構成要素包括:征稅人、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法律責任

  1.征稅人: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主要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

  2.納稅人: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征稅對象:征稅的客體。征稅對象是區別不同稅種的重要標志。

  4.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化。

  5.稅率: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稅率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體現征稅的深度。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累進稅率。

  (1)比例稅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

  (2)定額稅率:又叫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

  (3)累進稅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

  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超倍累進稅率。 6.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

  (1)從價計征: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從量計征: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復合計征:既包括從量計征又包括計價從征。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7.納稅環節: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

  8.納稅期限: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

  9.納稅地點:申報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

  10.減免稅: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

  (1)稅基式減免:直接通過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減免稅。包括起征點(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額(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過的部分征)、項目扣除、跨期結轉。

  2)稅率式減免: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減免稅。

  (3)稅額式減免: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減免。

  11.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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