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考試知識點(2)
2、稅費征收權:征、免、減、追征權。
3、行政監督檢查權
①檢查權:實施對象是運輸工具、場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人身檢查僅能在兩區內。
“授權”包括一般性授權和一事一授權。
②查驗權:貨物、物品。鑒別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權:為辦結海關手續、尚處在監管狀態的貨物
② 查閱、復制權:出入境人員的證件、其他出入境貿易的資料
④查問權:對違法人或違法嫌疑人
⑤查詢權:對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⑥稽查權:進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法律依據《海關稽查條例》。稽查權的實行過程中可能同時行使了上述某些權力。
4、行政強制權
① 扣留權:兩區外,有走私嫌疑,須經直屬海關或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同意。如果
有證據,則不用
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24+24小時。
違法的資料可以扣留。
② 滯報、滯納金征收權
③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④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進口3個月未申報的;
經許可,所有人申明放棄的;
依法扣留、不宜長期保留的, 必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
屬海關關長批準
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而又不宜長期保留的。
⑤ 強制扣繳、變價抵繳關稅權。超期不納稅,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扣等額銀行存款、變賣應稅貨物或其他貨物等財產
① 稅收保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扣等額金融存款、貨物或其他財產。
② 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保證金抵繳、變價被扣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抵繳。
⑧ 連續追緝權。須追緝時保持連續狀態。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強制:——擔保
處罰擔保:有走私嫌疑無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請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繳清罰款、或被追繳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的。
稅收擔保:納稅人規定期限內有藏匿應稅貨物或其他財產嫌疑的;
被批準暫準進出境、保稅的。
其他海關事務擔保:商品歸類、估價、提供有效單證、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處罰權:對違規報關員、走私行為人的警告、處罰、暫停資格和取消資格權
6、其他行政處理權:
l 佩帶、使用武器權:適用范圍:緝私;
使用對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條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連續追緝權
l 行政裁定權:商品歸類、原產地確認、許可證適用
l 行政獎勵權
(三)海關權力行使原則:(海關有行政權,緝私局才有刑事權)
1、合法原則:主體資格合法;法律規范為依據;(方法、手段、步驟、時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適當原則:權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為基礎,以正義性為目標。為了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監督的法律途徑有二:行政監督(行政復議程序)和司法監督(行政訴訟程序)。
3、依法獨立行使原則
4、依法受到保障原則
(四)海關權力的監督
四、海關的管理體制與機構
(一)海關的領導體制
工作方針: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
管理體制:①海關事務屬中央事權;②采取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海關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限制;③海關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80年《國務院關于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恢復垂直領導體制。87年六屆人大會十九次會議《海關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下來
(二)設關原則:對外開放口岸、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
(三)海關的組織機構: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海關總署:下設廣東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設立特派員辦事處,作為其派出機構。
直屬海關:共有41個,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外,分布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海關實施關區集中審單和貿易統計
隸屬海關是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基本執行單位。
海關緝私警察機構:98年設立。03年改成緝私局,實行海關總署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在廣東設立廣東分書緝私局,各直屬海關設立分局。
五、報關與海關管理
海關業務改革的目標:建立“方便、嚴密”的業務制度
199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本著“守法便利、動態管理、風險管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企業設為A、B、C、D四種不同類別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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