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下冊政治知識點總結
八年級下冊政治第三課 生命健康權與我同在知識點
1、什么是人格權?(25頁)人格權就是做人的權利。
2、人格權包含哪些內容?(25頁)
人格權包括:(1)物質性人格權 (生命健康權);(2)精神性人格權 (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權?(25頁第2段)在公民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權的特點(24、25頁)
答:①人格權是人把自己與社會聯結在一起并與他人發生各種聯系與交往的前提。
?、谌烁駲嗯c生命相伴,從出生起就伴隨著我們。
?、鬯擅總€人單獨享有,不得轉讓、拋棄、繼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與我們的人身分離。
5、人權首先是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6、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擁有健康才能擁有一切。
7、人格權還包括人身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有自己支配和控制。
8、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內容?(P26頁)
答: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禁閉;④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拘禁。
9、人身自由權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權利的基本保障。沒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難以享受。
10、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類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等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11、我國法律保護生命健康權的有關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法律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禁止用工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從事礦山井下、有害有毒、勞動強度大的勞動。
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
12、法律禁止使用童工的意義?
主要從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有利于保護未成人的受教育漢,促進義務教育的實施;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事業興旺發達等。
13、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門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
14、公民行使健康權有哪些方式?(28頁)
答:①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煉身體,提高健康水平;
?、谟袡嘣诨疾r及時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
?、郛斪陨砩】凳艿剿朔欠ㄇ趾r,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法律保護。
15、為什么說“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于安全的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的關愛和責任。除了為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一個人如果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朋好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老者無人贍養、幼者無人撫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若公民損害自己的身體,如乞丐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16、“利己就是利人,虧人就是虧己,讓人就是讓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讓人為榮”。
17、遇到危難時我們如何維護生命健康權?
(1)危難時刻要學會保護自我,也要盡一切可能去挽救他人;(2)既要珍愛自己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也要關愛他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18、為什么法律不允許大義滅親?
我們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一個生命比地球還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是大義滅親也不允許,因為這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受傷生病,因為這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
19、我們要關愛生靈,關愛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遠離暴力,做一個既遵守法律又樂于助人的人。
20、滿足我們被尊重的需求,讓我們作為一個真正的“人”活在世上,不僅是我們的心理渴望、法定權利,而且是他人應該履行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
八年級下冊政治第四課 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知識點
※1、人格尊嚴權的含義、表現、地位、內容。
我們每個人都有人格和尊嚴。(含義)任何人,無論其年長還是年幼、聰慧還是愚鈍、富有還是貧窮,也無論其是高官還是平民、是自由人還是在押犯,(任何公民)都享有作為 “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格尊嚴權。這一權利(表現)為自尊與他尊兩個方面,(地位)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集中體現為(內容)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其他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自由權等均從不同方面維護、保證人的尊嚴。
2、我們每個人都有人格和尊嚴。人和動物的區別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F代社會,法律賦予每個公民人格尊嚴權。
3、什么是名譽?享有好的名譽的意義。
人的名譽是對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方面的客觀的社會評價。名譽集中體現了人格尊嚴。有良好的名譽不僅可以獲得社會的更多尊重,還可以獲得經濟利益。
4、良好的名譽首先取決于個人的良好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品行優良者并不總是受到相應的客觀的社會評價,人的名譽權常常會受到侵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僅踐踏了他人的人格尊嚴,給他人帶來精神上的異常痛苦,而且混淆施肥、顛倒黑白、破壞社會道德、危害社會秩序。所以各國法律毫無例外地賦予公民保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5、面對不公正的評價,我們應該怎么辦?
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證明事實真相;另一方面,要有人格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對于誹謗、侮辱等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的良好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受到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7、什么是名譽權,名譽權的表現。我國維護名譽權的有關法律規定。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侮辱或誹謗他人。
※8、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表現及后果、危害。
侵犯他人名譽表現為污辱、誹謗兩種行為:公然漫罵他人,大庭廣眾之下諷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潑臟物等,都屬于海辱行為;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中傷他人等行為,是誹謗行為。
后果:凡此種種,既是不尊重他人、貶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譽受損的侵權行為,又是不尊重自己、損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為。侵權者輕則受到輿論的譴責,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 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
一、我有肖像權
※(一)、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標志
1、肖像是以容貌為中心的人體形象的再現。
2、肖像的表現方式有:繪畫(自畫像)、雕塑、剪紙、照相、攝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志。
※4、肖像權包括肖像制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
含義: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肖像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
5、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和獲取報酬方面須由監護人代理或同意。
6、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俟竦男は駲嗖蝗萸趾Γ唇洷救送?,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廣告、雜志封面、掛歷)②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③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未經本人同意或以欺詐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常見的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業廣告、商品包裝、印制掛歷、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擊報復等目的,惡意損壞、丑化他人肖像的行為,或者出于不正當動機偷拍、翻印、懸掛他人肖像的行為,也屬侵犯肖像權,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貶損、歪曲,和影響原照片的主要內容的情況,雖然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但根據當前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民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不屬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1)為新聞報道需要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學者、藝術家、運動員。
(2)國家機關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通緝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場合會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如參加集會、游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
(4)為了本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如尋人啟示上的照片;行使正當輿論監督而使用
(5)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臨床醫學教學研究在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6)違反道德和法律的行為的照片、錄像。
二、維護姓名權
※9、姓名權是人們相互區別的文字符號
姓名權是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
10、姓名權是對自己姓名的支配權
(1)、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筆名和藝名。
(2)、姓名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志。
※(3)、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99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筆名、藝名;有權依照規定變更姓名。
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權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被侵害后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方式去維護。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構成要件:(一般表現形式:)
——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未經同意授權,擅自實施活動,抬高身價,牟取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姓名,達成某種目的)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盜用和假冒他人姓名、不使用或歪曲使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錯誤使用他人姓名、給他人取“渾名”或“綽號”等,均屬于侵害
他人姓名權的行為;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上大學,或者發函電欺騙或愚弄他人的,也屬于侵害姓名權的行為。
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在第三十三條[侵害姓名權、名稱權]中對此作了規定,“采取盜用、假冒、非法干涉、不當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應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侵害姓名權、名稱權獲得利益的,受害人有權在獲利范圍內請求賠償損失。
11、尊重他人的姓名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姓名權,是現代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