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疆公務員考試成績時間發布
2023年新疆公務員考試成績時間發布
2023新疆公務員筆試成績發布時間預計在3月中下旬。具體哪天發布目前還不知道需等官方通知,考生可點擊下方成績查詢鏈接,成績查詢入口開通之后會立馬發短信通知大家。
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http://www.xjrsks.com.cn)
2023新疆公務員考試面試要求
參加面試人員須按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各招錄機關(單位)通知的時間到指定的候考地點集中。面試期間,對面試人員實行封閉管理,嚴禁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候考室和面試考場。面試成績當場公布。
資格審查通過人數少于或等于計劃招錄數的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應達到其所在面試考官組使用同一面試題本面試的所有人員的平均分,不合格者不得進入下一環節。
2023新疆公務員考試確定筆試合格最低分數線
根據筆試成績總體情況,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筆試合格最低分數線。其中,對自治區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南疆四地州、抵邊縣市,在確定最低合格分數線時將予以政策傾斜。
經甄別鑒定為雷同試卷的報考人員筆試成績無效,并視情形予以違紀違規處理。
筆試成績公布后,入圍面試的報考人員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按時參加資格審查、面試等程序。
不明事宜,可咨詢報考職位所在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單位)。
2023新疆公務員考試資格審查
1. 參加面試和專業能力測試人選確定。根據職位計劃錄用人數與面試人選比例,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各職位參加面試和專業能力測試的人選。自治區區級機關招錄計劃人數與入圍面試人數根據招錄機關(單位)實際需要,按1:3、1:4或者1:5的比例確定(具體比例設置情況詳見《職位表》)。地(州、市)及以下機關招錄計劃人數與入圍面試人數按1:3比例確定。
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職位,按實際人數入圍面試。
有缺考科目的報考人員不能進入面試。
2. 面試入圍人員資格審查
根據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網絡報名信息和所持證明材料進行確認審核。不符合職位條件的、提交的審核材料不完整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以及在規定時間內未到資格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報考人員,不能進入面試。
面試入圍人員須持下載的《報名表》、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畢業證(2023年高校應屆畢業生須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在職人員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以及報考職位需要的其他證件原件、復印件到資格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報考有具體資格條件要求的職位須提供相應證明:
(1)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須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公室(團委)證明或志愿服務證書原件、復印件。
(2)“三支一扶”人員須提供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證明或期滿服務證書原件、復印件。
(3)退役軍人須提供退伍證原件、復印件。
(4)駐疆部隊現役軍人、在新疆縣鄉工作的各類國家工作人員、援疆干部、新疆戶籍人員的配偶和子女須提供與關系人的關系證明材料。
(5)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和所在人事管理權限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其中,人事管理權限在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須提供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教育系統工作人員還須提供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
(6)報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提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已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未領取證書的報考人員,可憑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參加資格復審。
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人員,可報考南疆四地州地(州)、縣(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職位。
(7)報考職位要求取得相應職(執)業資格證書的,需提供證書原件、復印件。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
2023新疆公務員考試面試
1. 面試組織
面試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自治區區級機關具體實施本地、本機關面試工作。
2. 面試要求
參加面試人員須按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各招錄機關(單位)通知的時間到指定的候考地點集中。面試期間,對面試人員實行封閉管理,嚴禁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候考室和面試考場。面試成績當場公布。
資格審查通過人數少于或等于計劃招錄數的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應達到其所在面試考官組使用同一面試題本面試的所有人員的平均分,不合格者不得進入下一環節。
3. 專業能力測試
需進行專業能力測試的職位,專業能力測試成績占比不超過面試總成績的50%,專業能力測試成績一般不超過綜合成績的15%。
自治區區級招錄機關(單位)專業能力測試自行組織實施,地州級以下機關專業能力測試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單位)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