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考試監察法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權是指與個人的人格價值具有基本關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隱私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公民在社會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碼的權利,它具有不可剝奪性。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處,居住沒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是指公民有權通過信件、電報、電話等形式,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往,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妨礙、扣押、隱匿或毀棄;通信的內容作為公民的個人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閱或竊聽。《憲法》第40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題: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B.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出版集會自由
【答案】ABC。解析:人身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出版集會自由屬于政治權利與自由的內容,并非人身自由。故D項錯誤。所以,本題應該選ABC項。
公務員行測考試監察法(篇2)
(一)監察機關性質及設置
《監察法》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監察法》中還明確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二)監察范圍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三)調查措施亮點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并指出監察機關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開展調查。這其中,每一項調查措施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對證據的合法性作了明確要求,促進了監察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
留置是12項調查措施中最受矚目的措施,監察法規定了啟動留置措施需要滿足的條件,即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為了嚴格規范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監察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四)練習
1.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____,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公務員行測考試監察法(篇3)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在行政處罰的程序中,包括決定程序與執行程序。在考試中,決定程序是考試的重點,經常以概念、案例等形式考查。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
二、成立條件一般程序是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其實對于絕大多數的行政處罰都需要適用一般程序來進行行政處罰。
(1)行政調查。調查或檢查時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講解: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為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必要時組織聽證。
(2)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
三、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情形設置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程序權利簡單,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決定給予處罰。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第二,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
(2)執法人員可以一人執法,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需要當場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比如說一個城管面對有人隨地吐痰的話,那么城管一般可以當場開除50元的罰款。然而這里各位同學需要注意的是,簡易程序雖然簡單比如可以當場開除罰單,然而簡易程序開出罰單的是特定行政機關,而行政相對人需要交納的對象還是銀行。所以簡易程序仍然是罰繳分離的一個程序。
(4)可以當場收繳的情形:
①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③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四、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將要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
(2)聽證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