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匯總
財經法規作為我國重要的經濟法規,其能否適應時下發展需求,近年來備受關注。雖然財經法規在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有過一些成績,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少新的問題陸續出現,使得財經法規亟待改革和完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匯總,歡迎參考閱讀!
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3.區分付款人與承兌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臨時存款賬戶
(一)使用范圍
1.概念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使用范圍
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注冊驗資
(二)開戶要求
1.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2.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3.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4.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其中第2、3項還應當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三)注意問題
1.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3.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的資金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4.增資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比照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開業登記
1.對象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地點
一般情況:生產經營所在地;
發生爭議: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3.時間
自……起30日。
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證明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其他。
5.使用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會計檔案內容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注意】各單位的“財務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2016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收征收管理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種類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憑證。較為常見的發票有:(1)增值稅專用發票;(2)普通發票;(3)專業發票。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
2.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適用范圍。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主要采取方式有:(1)直接申報;(2)郵寄申報;(3);數據電文;(4)簡易申報。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九種:(1)查賬征收;(2)查定征收;(3)查驗征收;(4)定期定額征收;(5)核定征收:(6)代扣代繳;(7)代收代繳;(8)委托代征稅款;(9)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內,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六、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
七、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稅收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八、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