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閱讀答案
《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原文閱讀
上述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舉措,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也可以為現今我國食品質量和安全監管模式的合理構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徑選擇。
(摘編自張炸達《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
《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閱讀習題
5.下列關于原文第一、二兩段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A、周代統治者嚴禁未成熟的果實和谷物進入流通市場,以防止此類初級農產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
B、《二年律令》與《唐律》都規定,凡出現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況,食品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而《唐律》則更加強調對傷害生命的犯罪行為的追究。
D、《唐律》規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并故意將脯肉給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處徒刑一年。
6.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各種質量問題,進一步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B、隨著城市民間工商業的繁榮發展,宋代統治者出于對從業者監管的需要,設立了行會這一政府機構.
C、監督從業者的合法經營,同時方便官府向商戶、手工業者等收取費用,這也是宋代行會的重要職責。
D、與《唐律》一脈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也規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嚴懲。
7.根據原文內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A、《唐律》將“故與人食并出賣”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為兩類,并給予不同的處罰,可見唐代的法律條文已經較為詳盡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會管理方法,既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并按行業對經營者進行登記,又對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質量把關。
C、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始于周代,經過漢、唐的發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對健全、政府與行會共同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D、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者施以重罰,有助于保障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是唐宋法律對今人的啟示。
《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閱讀參考答案:
(9分,每小題3分)5. 答案:C“《二年律令》中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不正確。原文是“否則將處罰當事人及相關官員”,可知,C項曲解文意。
6. 答案:B“宋代統治者出于對從業者監管的需要”是設立行會的原因之一,表述不全面。
7. 答案:B宋代政府“對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質量把關”錯,“把關”的實施者應為“行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