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同學高考志愿有什么后果
篡改同學高考志愿有什么后果
背景:山東膠州市考生常升今年高考成績出色,卻因高考志愿遭同學郭某篡改,而未被陜西師范大學錄取。因郭某怕常升成績好擠掉自己,就利用二人一起在老師電腦上填志愿的機會記住了常升的密碼,修改了其報考志愿,還修改了兩次,讓后者徹底無法修改回來。之后,考分比常升低的郭某“如愿”收到該校錄取通知書。目前郭某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
華商報發表然玉的觀點:郭某的所作所為,體現出一種與年齡嚴重不符的心機和狠勁:暗自獲取常升的準考證號和密碼,擅自登錄系統篡改常升的志愿,甚至故意用光了僅有的兩次修改機會……如今,公眾關注的焦點無外乎兩點,即常升的利益如何補償、郭某的惡行如何懲戒?但愿在警方、教育以及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介入后,能夠通過“補錄”等方式維護常升的應有權益;而對于施害者郭某,是否應依法追究刑責、剝奪學籍,也當有程序化、司法化的裁斷和回應才是。為了避免悲劇重演,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提示考生在志愿填報之時做好技術性防范,尤其是要注重個人敏感信息的保護;此外,顯然還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角度出發,形成系統性預防“篡改高考志愿”的堅實防線——隨著常升一案浮出水面,相關司法設計與“惡行惡果”嚴重不匹配的現狀,也該被正視和改變了。
在作弊入刑、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的背景下,偷改他人志愿、換取自己被錄取算不算另一種“作弊”?這樣的比較或許有些牽強,但后者的惡劣性質顯然比前者有過之而無不及。現有的法律對此種惡行的懲處是否存在空白?有關懲處能否罪罰相稱、引以為戒?有人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要處最高10天以下的拘留。若情節更嚴重,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罰則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似乎又與本案的情節有所不同。郭某最終會被適用何種罪名,處于何種刑罰,仍有待觀察。另一方面,網上填志愿本可以在家完成。但是,一些學校“建議”學生在學校由老師輔導統一填志愿。填志愿本來是相對私密的事情,眾多學生在老師的電腦上填志愿本身就存在一定風險。此外,填報志愿僅憑密碼,無需電子郵件驗證、手機驗證碼等多重驗證,是否也有隱患?透過本案,多方面都應反思與堵漏。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后果分析
然而,于某一個當事個體而言,因高招志愿被惡意篡改而與大學失之交臂,無疑是“天塌”般的事件,很有可能命運急轉,十年寒窗苦讀付之東流。
高招志愿時有被篡改,當然與違法成本低有關。揆諸近年來相關事件,篡改者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為被錄入征信系統,總之沒有因此獲罪的。雖然憲法確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但是刑法并沒有將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為入罪。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項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個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視域中,這三項罪名都以“情節嚴重”為定罪依據,而篡改志愿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相關司法解釋暫無明確。
應該承認,凡是篡改他人高招志愿的行為,基本都屬于主觀惡意的。一種情況是,同學之間因平日嫌隙實施報復,或者類似于青島常升事件,篡改了別人的志愿有利于減少自己的競爭對手;一種情況是,一些高校尤其是高職院校違規招生,通過某種非法渠道獲取考生信息,直接替考生填報了某高職院校志愿。無論哪一種,都是違法者得咎輕微,而受害者損失慘重。因為涉及個體的憲法性權利,這種悲劇局面應該被制度性救濟所打破。
電子信息時代,給高考招生帶來了便捷,卻也因某些原因隱藏了一定風險。那么,考生除了網上填報志愿之外,就仍然需要有一份完全復制的紙質志愿,或者網報志愿的電子頁面截圖,由考生本人簽字后存檔留查和復議。一旦遇到高招志愿被惡意篡改的事件,有關部門以紙質志愿檔案為準接受復議,在被篡改考生成績高于所報院校錄取分數線的情況下,予以追加招生計劃錄取。事實上,目前紙質志愿檔案環節被舍去了,且考生沒有這方面的復議機會,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制度構建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守株待兔般的懲罰人,而在于約束和規范秩序,使人們不至于跌入犯罪的深淵。從這個意義上說,有必要對高招志愿被篡改者構建制度性救濟常規,給他們一個復議和追加錄取的機會,從而避免千萬考生擔憂甚至恐懼于志愿被篡改,避免被篡改后高分考生無學可上的悲劇,某種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別人志愿的蠢蠢欲動。因為徒勞,所以才不會冒險。
猜你感興趣:
1.高考志愿落榜怎么辦
2.2016高考志愿怎么報 高考志愿填報指南
3.2015年高考報考平行志愿技巧及錄取規則
4.高考填報志愿家長和考生容易陷入的四大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