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國演出經紀人考試時間
2023全國演出經紀人考試時間安排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發布通知,明確2023年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定于2023年5月20日舉行。
根據通知,2023年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在全國各地省會城市及部分其他城市開設考點。考生可在報名時自行選擇,報名成功后不可更改。最終考試地點以準考證上的信息為準。跨區域報考的考生請注意及時關注報考城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復報名。
考生完成兩個科目考試并提交試卷后,系統將自動顯示考試成績。文化和旅游部將根據考試情況劃定合格分數線,考試結果以兩個科目的單科成績均滿足劃線要求為合格。2023年6月19日9:00起,考生可登錄考試報名平臺查詢考試合格分數線。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及時關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關于證書核發的公告,并及時申領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
通知強調,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由文化和旅游部統一組織,無指定教材,不組織培訓,未授權任何單位開展報名、培訓等與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相關的業務。
2023全國演出經紀人考試報名時間及條件
2023年全國演出經紀人考試
一、報名時間
2023年3月6日9:00至3月27日17:00
二、報名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
4.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
1. 因違反考試紀律、擾亂考試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2年的;
2. 因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被認定為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
(三)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報考要求
1.中國香港、澳門地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考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應使用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報名。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報名參加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考試,應使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報名。
2.港、澳、臺地區居民參加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的其他要求與內地(大陸)考生相同。
2023年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大綱
概述
一、考試性質
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是依據《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的國家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考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目的是檢驗考生是否具備從事演出經紀職業的基本素養、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考試科目
考試設置兩個科目,科目一為《思想政治與法律基礎》,科目二為《演出市場政策與經紀實務》。
三、考試方式
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由文化和旅游部組織,采取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每個科目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共50分),多項選擇題30題(每題1分,共30分),判斷題20題(每題1分,共20分)。
科目一 思想政治與法律基礎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
一、基礎知識
1.黨的精神,黨的重大意義。
2.“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意義。
3.中國式現代化的中國特色、本質要求、重大原則,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意義。
4.“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基本內容和重要意義。
5.堅持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基本內容和重要意義。
6.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意義。
7.關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弘揚人類共同價值的重要論述。
二、文化工作方針政策
1. 關于文化和文藝工作的重要論述,《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在中國文聯十大、中國作協九大開幕式上的講話》《在中國文聯十一大、中國作協十大開幕式上的講話》《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重要精神。
2.《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
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
5.《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堅持和完善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鞏固全體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的主要內容。
6.《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關于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的主要內容。
7.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中關于“中華文化數據庫、數字化文化消費新場景、文化大數據體系、文化產業數字化布局”的論述。
三、“四史”和國情
1.中國共產黨、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基礎知識。
2.《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重要精神。
3.2022年3月以來國內外時政大事。
第二部分 法律基礎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關于我國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基本國策,國家發展文化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國旗法》關于國旗圖案,升掛國旗,使用國旗的規定。《國歌法》關于國歌名稱,奏唱國歌,使用國歌的規定。《國徽法》關于國徽圖案,懸掛國徽,使用國徽的規定。
二、《民法典》
《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定義和范圍,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范圍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以及買賣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人格權編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于用工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損害賠償的規定。
三、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義務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個人納稅義務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納稅義務的規定。
四、衛生法律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關于單位和個人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義務的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關于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突發事件舉報制度的規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關于衛生許可證的規定。
五、安全法律制度
《突發事件應對法》關于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義務,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義務,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義務,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檢查的規定。
《消防法》關于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團體、企業等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許可,單位和個人火災報警和救援義務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其處罰,舉辦大型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娛樂場、運動場等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恐怖、殘忍表演的處罰,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文藝演出票等有價票證、憑證等行為的處罰,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聚眾淫亂以及為上述活動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
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商標法》關于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的規定。
《著作權法》關于保護客體,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著作權合理使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時對作品著作權人應盡義務,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的規定。
七、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法律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關于外國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調查和遣返,外國人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定義,就業許可申請與審批,勞動管理,不予簽發簽證的情形,外國人不準入境的情形的規定。
八、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布、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作品,作品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分類提示,禁止招用童工和對未成年工進行特殊保護的規定。
九、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法律制度
《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和勞動爭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別規定。
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法》關于行政復議范圍、程序等內容。
《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與管轄的相關內容。
十一、公司規范法律制度
《公司法》關于公司的設立,公司形式變更,職工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股東會職權,董事會職權的相關內容。
十二、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英雄烈士保護法》關于烈士的歷史功勛,弘揚傳承英雄烈士精神,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法律保護的規定;《廣告法》關于禁止虛假廣告和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表述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內容的禁止性情形,廣告在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保護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遵循的原則,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所承擔的義務的規定;《宗教事務條例》關于不得利用宗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的規定。
科目二 演出市場政策和經紀實務
第一部分 演出市場政策
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演出市場基本概念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適用范圍。營業性演出的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應當堅持的原則;營業性演出的概念和具體形式;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概念、業務范圍等。
(二)營業性演出主體設立審批規定
1.文藝表演團體
內地投資者及港澳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審批材料、審批層級、審批時限規定及信息變更的有關規定。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藝表演團體)的有效期。對外商投資文藝表演團體的限制規定。文藝表演團體的權利義務。
2.演出經紀機構
內地投資者、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及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審批材料、審批層級及審批時限規定。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出經紀機構)的有效期。港澳地區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演出經紀機構的權利義務。
3.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內地投資者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備案要求、備案材料、備案層級。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審批材料、審批層級及審批時限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變更有關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權利義務。
4.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
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的備案規定;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從業范圍;個體演員可以舉辦或參加演出活動的類型。
(三)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規定
1.營業性演出活動舉辦主體
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體;可以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活動的主體;可以申請舉辦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體及其應當符合的條件;可以申請在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體。
2.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要求
舉辦內地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申請層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審批時限規定。舉辦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申請層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審批時限規定。變更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參加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演出時間、演出地點的有關規定。演出活動消防安全、現場秩序方面的有關要求。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交的材料;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有關規定。
3.營業性演出活動內容要求
營業性演出在廣告宣傳方面的規定。營業性演出內容的禁止情形和管理規定。
(四)法律責任
1.違反主體審批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等情形的處罰規定。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處罰規定。
2.違反演出活動審批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等情形的處罰規定;對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的處罰措施。對舉辦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隱瞞近兩年違規記錄,提交虛假聲明等情形的處罰規定;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處罰規定。對演出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規定。對假唱、假演奏、為假唱提供條件等情形的處罰規定。
3.個人的法律責任
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變更登記時,對當事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處罰規定及對當事個人的從業限制規定。
二、規范性文件
(一)演出活動審批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簡化跨地區巡演審批程序的通知》(辦市場發〔2021〕181號)中跨地區巡演適用范圍、備案材料、辦理渠道和具體辦理流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定義,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安全責任,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二)演出新業態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模仿秀營業性演出管理的通知》(辦市發〔2018〕2號)中對模仿秀演出的審批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中對演出新業態的監管原則,對在劇院等演出場所提供現場文藝表演播放、在線演出等新業態的管理規定。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文旅市場發〔2021〕91號)中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定義,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取得的資質,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管理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3〕8號)中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概念、經營資質、報審報備要求、內容要求和經營管理要求等。
(三)境外演員出入境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關于印發〈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的相關辦理程序(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8號)中短期工作任務的定義、短期工作人員申請入境的基本辦理程序。《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辦理程序和工作指引》(辦市發〔2015〕1號)中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辦理程序。
(四)演出市場信用管理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的適用范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文化市場失信主體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信用修復等有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的通知》(辦市場發〔2022〕172號)中對信用修復工作的總體要求,開展信用修復的工作流程、申請材料及信用修復培訓有關規定。
第二部分 演出經紀實務
一、演出經紀人員
《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文旅市場發〔2021〕129號)出臺的背景;演出經紀活動的概念和范疇;演出經紀人員資質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等,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制度有關規定;演出經紀人員執業規范;對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辦市場發〔2022〕148號)中關于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規定(試行)》(辦市場發〔2022〕151號)中關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申領、變更、補發、注銷等業務的辦理規定。
二、演出經紀業務
(一)演出項目經紀
演出策劃、演出制作、演出市場營銷、演出合同管理、演出風險管理、項目報批等演出項目經紀的基本內容和業務流程;國際演出經紀慣例,國外演出項目的引進和國內演出項目赴海外演出的市場運作要點等。
(二)演員經紀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中關于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和演員經紀從業人員對演員的管理職責,做好粉絲正面引導的相關規定。中央宣傳部關于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部署,《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藝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設的通知》有關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中對明星代言活動應當堅持的原則及具體要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的通知》(廣電發〔2022〕36號)的適用范圍、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及禁止情形,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的責任等。
(三)演出票務經紀
《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文市發〔2017〕15號)中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具有的資質,應當承擔的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三、演出經紀行為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出臺背景;對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和演員經紀從業人員資質管理要求,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在演出活動中的管理內容和職責;關于演員經紀公司的執業范圍,規范演員從業行為的要求,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對演出活動的監管要求。
《中央文明辦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中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總體要求和工作舉措。
四、演出安全與應急
(一)舞臺安全常識
1.《演出場館設備技術術語 劇場》(WH/T59-2013)中劇場專用設備、劇場及其組成部分、劇場類型等內容。
2.《演出安全》(GB/T36729-2018)中的術語定義、分類、演出安全規程、演出安全規范、演出事故分類、演出安全分類等內容。
3.《劇院演出安全等級分類》(GB/T36728-2018)中危險源識別、事故等級分類、防護等級分類、隱患等級分類、危險指數評估、演出安全等級分類等內容。
4.《舞臺機械 剛性防火隔離幕》(GB36726-2018)中剛性防火隔離幕的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通用要求、操作與維修等內容。
5.《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GB∕T36731-2018)中工藝安全技術要求、安全管理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等內容;《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監督檢驗規范》(WH/T92-2021)中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監檢與檢驗實施等內容。
6.《演出安全 第6部分:舞美裝置安全》(WH/T78.6-2017)中適用范圍、分類、設計文件、管理規范、操作規程;《演出安全 第7部分:舞臺威亞安全》(WH/T78.7-2021)中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設計審查與過程監檢及驗收檢驗要求、使用與維護要求等內容。
(二)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文市發〔2012〕27號)中關于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情形和應急處置措施。
《文化部關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7〕5號)中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34號)中關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五、文學藝術基礎知識和演出市場概況
(一)文學藝術史基本知識
中國文學史基礎知識;中外音樂史、舞蹈史、戲劇史基礎知識;中國戲曲曲藝史基礎知識。
(二)舞臺藝術基礎知識
舞臺藝術分類;舞臺藝術專業術語。
(三)演出市場基本情況
中國演出市場發展新趨勢、新業態;演出行業重要活動、重要獎項。
注:
1.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加書名號,名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略。
2.若無特別說明,科目一、科目二所列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均指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生效版本。
演出經紀人證是有用的嗎
演出經紀人資格證是從事演出經紀相關工作、藝人(明星)經紀人職業必須持有的資格證書,如果演出經紀機構想要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也需配備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文市發〔2012〕48號)第十五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頒發、換發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當核驗并登記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第十六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核驗負責該項業務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劃分
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個等級: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
1、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高級技師:能夠熟練運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職業的各個領域完成復雜的、非常規性的工作;熟練掌握本職業的關鍵操作技能技術;能夠獨立處理和解決高難度的技術或工藝問題;在技術攻關、工藝革新和技術改革方面有創新;能組織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具有管理能力。
2、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技師:能夠熟練運用基本技能和專門技能完成較為復雜的、非常規性的工作;掌握本職業的關鍵操作技能技術;能夠獨立處理和解決技術或工藝問題;在操作技能技術方面有創新;能組織指導他人進行工作;能培訓一般操作人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3、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高級技能: 能夠熟練運用基本技能和專門技能完成較為復雜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規性工作;能夠獨立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能指導他人進行工作或協助培訓一般操作人員。
4、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中級技能:能夠熟練運用基本技能獨立完成本職業的常規工作;并在特定情況下,能夠運用專門技能完成較為復雜的工作;能夠與他人進行合作。
5、國家職業資格五級
初級技能:能夠運用基本技能獨立完成本職業的常規工作。
持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有什么優勢
1、擁有國家二級、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可申請成立大師工作室,享受政府經費補助。
2、擁有國家二級、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可申請經濟保障適用房(廉租房等)。
3、擁有國家二級、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當該工種被地方政府列入緊缺職業工種的時候,可以領取每月政府高技能人才補助,連續領取三年。
4、擁有國家二級、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可申請高技能人才政府補貼。
5、擁有國家二級、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可優先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