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生起訴母校未兌現獎金承諾獲5萬
近日,一則引人注目的新聞事件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一名高考生起訴母校未能兌現獎金承諾并在法庭上獲得了5萬元的賠償。這一事件引發了人們對學校誠信和對學生承諾的討論。
據了解,這位高考生在今年的高考中表現出色,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中國頂尖的985大學。在高考前,學校曾承諾給予優秀考生一定的獎金作為鼓勵和認可。然而,當這名學生期待著兌現獎金時,母校卻未能履行承諾,引發了他的不滿和失望。
面對未能兌現承諾的情況,這名高考生決定采取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履行承諾并給予相應的獎金。
在法庭上,他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和文件,證明學校確實做出了獎金承諾,并表示自己對這一承諾非常重視。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學校未能兌現承諾,判決學校支付給該學生5萬元的賠償金額。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一方面,人們對這名學生的勇氣和決心表示欽佩,認為他通過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樹立了榜樣。同時,這也提醒了學校和教育機構要履行對學生的承諾,確保誠實守信。學校承諾給予學生獎勵,應該認真對待,并及時履行,以激勵學生的積極性和努力。
從高考生起訴母校未兌現獎金承諾獲5萬看到了什么
近年來,隨著對人才重要性認識的提升和學校間教育質量的競爭,許多學校為了爭奪優秀生源,提出了豐厚的條件。
學校對學生及家長的承諾應具有法律效力,并應忠實履行。否則,不僅會損害學校的聲譽,更嚴重的是給數以萬計的學生樹立了一個不守信用的壞榜樣。
本案中,法院判決高中支付獎勵款,彰顯了對學生權益的保障。學校在爭奪生源時,除了經濟實力,更應該注重學校的辦學理念和教學質量。
學校要以實際行動樹立自己的典范,對學生進行正確引導和教育,以培養有社會責任感、誠信意識和創新精神的人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未能兌現是否可以定性為詐騙?
合同未能兌現一般不可以定性為詐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屬于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但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口頭承諾不兌現,算詐騙嗎?
口頭承諾沒有證據,不能兌現很難認定詐騙。
法律分析:
一、口頭承諾不兌現,算詐騙嗎
口頭協議反悔正常來說是不算詐騙,口頭約定后,不遵守約定,及違約行為,應屬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典》調整。一般構成詐騙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規范調整。
相關法律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