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知識點
2016年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知識點
2.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
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答: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3.我方與荷蘭某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交易,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我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在我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荷蘭客商來電,得知載貨船只在航海運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據此,荷蘭客商表示將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以后,才同意銀行向我方支付貨款。
問:1)我方可否及時收回貨款,為什么?2)荷蘭客商應如何處理此事?
答: 1)我方可以及時收回貨款。因為,按CIF術語成交術語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以船舷為界,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我方收到荷蘭客商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這說明我方已經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且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因此,只要我方按照信用證提交了單據,就可以及時收回貨款。2)荷蘭客商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憑保險單和有關證明向其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
4.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物,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物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
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辦理投保手續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賣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
5.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漢堡向英國某客商出售供應圣誕節的應節杏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
問:該合同是否還屬于CIF合同,為什么?
答: 本案中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因為: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賣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貨物實際交給買方,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買方憑單交貨,賣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出口對外發盤,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價格改為CIF倫敦。
問:1)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
2)如果最終按CIF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何不同?
答:1)原報價為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CIF倫敦,我方應調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如最終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船舷為界。
7.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報價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0800美元,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
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8.案例討論: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漢堡向英國某客商出售供應圣誕節的應節杏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
問:該合同是否還屬于CIF合同,為什么?
參考答案:
本案中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因為: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賣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貨物實際交給買方,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買方憑單交貨,賣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
9.案例討論:
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報價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0800美元,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
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