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2016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第一節 法律基礎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是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合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如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等。
四、法的形式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等。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如可以劃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又稱部門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個主要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法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六、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計劃調控關系、財政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等。
2.市場規制關系。市場規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范引導、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同時規范、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