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復習債的分類常識
一、主旨題——題干分析結構為主
對于主旨題而言,結構分析(總分結構、轉折結構等)找到作者觀點的核心是重中之重,但有些選項的表述在細節上會和原文有一定出入,比如混淆時態、化表述等,只要其他選項并沒有出現重點,那么這也能成為正確參考答案。
【例1】在漫長的傳統農業社會,人類一直無法擺脫生產的不足和基礎物資的匱乏,而且社會總財富相對比較恒定,財富主要依靠有限的自然資源來供給,這就意味著,國際關系更多地圍繞有限的自然資源展開。然而,現代工商業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得社會財富總體得到了爆炸式的增長,世界各國越來越認識到,共同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是實現大家利益的途徑。
這段文字意在說明( )
A.社會財富獲取方式的變化對國際關系產生深刻影響
B.社會總財富的增長主要依賴對自然資源的利用
C.國際關系與自然資源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
D.人類正在逐漸擺脫自然資源供給的束縛
【參考答案】A
文段為轉折結構。首先介紹了在傳統農業社會里,國際關系展開的狀態。接著用“然而”這一關聯詞引導出文段要說的重點,即在現代人們獲得社會財富的方式發生了變化,從而使人們對國際關系的認識產生了變化。同義轉述,本題參考答案為A選項。
轉折結構最常見的關聯詞是“但是、然而”,通常轉折后的內容是我們需要注意的。
二、細節題——“相悖”項異于“無法推出”項
對于細節題而言,關鍵在于比對各個選項與題干內容即可,一旦出現與原文內容相悖,或者在原文當中推不出來的選項,一般都是錯誤的,但是當四個選項全是“相悖項”與“無法推出”項,那該選擇哪個相符哪個不相符呢?參考答案是當問法問到哪個是相符項,則“無法推出”優于“相悖”,側重于選前者;當問到哪個是不相符的選項時,則“相悖”優于“無法推出”,此時只能選擇相悖項。
【例2】在現代意義上的電子計算機還未出現、人類最的文字信息交流手段只是電報的時代,“超鏈接”概念的雛形和打造“世界信息庫”的構想就已經誕生。1945年,曾有科學家提出了一種基于微縮膠卷的信息檢索系統,被稱為“擴展儲存器”。按照當年的構想,這種機器內部分門別類地儲存著大量微縮膠卷,人們可以按動電鈕,選擇不同主題的膠卷來閱讀,還可以某一個膠卷上記錄的信息編號,“鏈接”到其他的膠卷;不僅如此,這些機器還可以和圖書館聯網,某種機制復制圖書館里收藏的膠卷,從而實現信息檢索功能。但直到萬維網誕生,當年的這個設想才變為現實。
下列說法與原文相符的是:
A.萬維網實現了“世界信息庫”的構想
B.世界信息庫的構想先于電報技術產生
C.擴展儲存器于1945年正式面世
D.膠卷復制技術的滯后延緩了“超鏈接”概念的實現
【參考答案】A。
由“在……電報時代…‘世界信息庫’的構想就已經誕生”可知,B項的“先于”說法有誤。原文只是說,在1945年,曾有科學家提出了“擴展儲存器”設想,故C項的“正式面世”說法有誤。原文只是說“直到萬維網誕生”“‘超鏈接’概念的雛形和打造‘世界信息庫’的構想”才變成現實,并未說“膠卷復制技術的滯后”延緩了“超鏈接”概念的實現。由文段末句可知A項正確,當選。
公務員行測復習債的分類常識(篇2)
一、理解作者的寫作意圖
考生在做言語專項的題目時,一定要盡力去整體揣摩作者的考查意圖,也就是作者出題的目的,是考察我們什么內容。只有理解作者的意圖,我們才能更好地選出選項。
例1:,中國大地上堪稱禍福更替,悲喜交集。所謂“福”和“喜”,大抵是百年一遇,普照人心,如迎接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而所謂“禍”與“悲”,則屬于_______、_______。
填入劃橫線部分最恰當的一項是:
A.驚天動地 千難萬險 B.驚濤拍岸 山河破碎
C.猝不及防 石破天驚 D.防不勝防 有驚有險
參考答案:C。本題作者主要是考察廣大考生是否知道中國的“禍”與“悲”指的是什么,大抵是指年初南方罕見的冰雪肆虐,5.12汶川大地震等,C項兩個詞“猝不及防 石破天驚”正好用來形容地震發生的效果。如果考生知道這個,基本就能選出選項了。
二、分析上下文,找暗示點
考生在做邏輯填空的題目時最重要的一個方法就是分析上下文之間的關系來確定正確選項。題干的每一句話都要認真閱讀,它基本上是沒有廢話的。而這個過程,也是我們進行分析的過程,找題干找正確選項的暗示點,從而排除其它選項。我們以為例分析一下。
例1:胡適曾經提出這樣一個觀點:大膽地假設,小心地求證。這句話很好地概括了科學研究的兩個基本步驟:首先要能_____,不斷提出新的問題、新的想法;之后要能對提出的假說做嚴格的論證或實驗,______。依次填入劃橫線部分最恰當的一項是:
A.去精取精 言之成理 B.不拘一格 革故鼎新
C.吐故納新 有的放失 D.標新立異 去偽存真
參考答案:D。題干第一空后面是“不斷提出新的問題、新的想法”,能夠體現新的只有C、D兩項;第二空之前是“能對提出的假說做嚴格的論證或實驗”,能夠驗證假說的只有“去偽存真”這個詞,“有的放矢”只是形容說話能切中要害,所以這個題正確選項是D項。
此題我們就是題干給出的信息確定正確選項,所以廣大考生在做題時一定要靜下心來,一步步審題,找到正確選項的暗示點即可鎖定參考答案。
三、辨析詞語,排除干擾項
考生分析上下文的句子確定所填之空的意思后,若不能排除所有的選項,則辨析詞語的區別,來選出一個的選項。所以詞語的辨析角度有語意輕重、含義側重、固定搭配、感情或形象色彩的等等。
例1:葉片眷戀地_________,棲息在行人的身上,或是順著頭發身體_________,無所依托地靜臥在褐色的磚道上,深褐、暗行、淺黃及那些許絲絲綠色,在葉脈中若隱若現地_________。
依次填入劃橫線部分最恰當的一項是:
A. 回旋 滑落 流淌
B. 回旋 飄落 交織
C. 舞動 滑落 交織
D. 舞動 飄落 流淌
參考答案:A。回旋”和“舞動”比較,與“眷戀”搭配更為恰當的為“回旋”,排除C、D項。“滑落”指從線軸或其他包裝或纏結中滑脫;“飄落”形容物體飄蕩降落的下沉狀態。根據“順著頭發身體”可知“滑落”更合適,所以本題選A項。
這個題,我們可以比較“飄落”和“滑落”兩個詞語,因為題干是“順著頭發和身體”,用“滑落”會更加的形象具體,可以想象那個場景,所以滑落更合適。
公務員行測復習債的分類常識(篇3)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區分標準:發生原因)。
(1)法定之債。指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拾得遺失物之債等。
(2)意定之債。指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債。包括合同之債、單方行為所生之債(懸賞廣告、捐助行為)、多方行為所生之債(設立公司協議所生之債)。
區分意義:法律適用不同,構成要件各異。法定之債的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意定之債的內容主要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規定一般僅具有補足當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試題
甲、乙與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書》,由甲、乙分別賠償丙5 萬元,甲當即履行。乙賠了 1萬元,余下4萬元給丙打了欠條。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討未果,遂持《調解協議書》與欠條向法院起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13年·卷三·12題一B)
A.本案屬侵權之債
B.本案屬合同之債
C.如丙獲得工傷補償,乙可主張相應免責
D.丙可要求甲繼續賠償4萬元
[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駕駛的機動車撞傷,成立侵權之債。此后,丙與甲、乙就損害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侵權之債轉化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因此消滅。故 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第2款,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遭受工傷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獲得雙重救濟。即受害人不僅可以請求獲得工傷保險金(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對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二者并行不悖。故C選項錯誤。③根據該《調解協議書》的內容,甲、乙對丙承擔的是按份之債。丙只能請求乙繼續賠償4萬元。故D選項錯誤。
2.勞務之債與財物之債(區分標準:標的之性質)。
(1)勞務之債。指債務人須提供一定勞務來履行債務的債。如委托合同、雇傭合同、表演合同、授課合同。勞務之債有標的(客體),但無標的物。
(2)財物之債。指債務人應給付一定財產來履行債務的債。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財物之債有標的(客體),亦有標的物。
區分意義:①勞務之債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得強制履行;財物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一般可以強制履行(見例1)。②在特定情形下,對要約的生效產生影響 (見例2和例3)。
例1鐘某與厚大學校簽訂的合同約定:“3月8日和9日,鐘某在厚大北京周末班講授司考《物權法)課程。”3月1日,因和餐廳服務員吵架,鐘某通知厚大:“屆時不能來上課”(鐘某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問:厚大能否請求鐘某承擔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答:不能。
原因:①鐘某為厚大授課的債務系勞務之債。②《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所以,厚大不能請求鐘某承擔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只能請求鐘某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例2 3月1日,鐘某給厚大學校發出一封信,載明:“愿以5萬元的價格向厚大出售和田玉一塊。”3月2日鐘某死亡。3月5日該信件到達厚大。問該要約能否生效? 厚大能否承諾?答:都可以。原因:①要約人發出要約后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要約的生效不因此而受影響。②3月5日要約到達厚大時生效,厚大可向鐘某的繼承人承諾。買賣合同因此成立。
例3 3月1日,鐘某給厚大學校發出一封信,載明:“愿以每日元的價格為厚大講授司法考試民法課程6天。”3月2日鐘某死亡。3月5日該信件到達厚大。問:該要約能否生效?答:不能。原因:①例2中,鐘某發出的是旨在成立財物之債的要約,合同成立后,交付出賣物之債務的履行無專屬性。故鐘某的死亡對要約的生效不生影響。②本例中,鐘某發出的是旨在成立勞務之債的要約,合同成立后,授課義務的履行具有專屬性。故原則上,鐘某死亡后,該要約不能生效。
3.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區分標準:財物之債的標的物之性質)。
(1)種類之債。給付的標的物僅以種類與數量指示的債,即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是具有相同品質、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債。給付的標的物為特定物的債。特定物包括:①獨一無二的物。如某房屋、某土地、《豐乳肥臀》的手稿。②原本為種類物,經行為人指定而特定。例如,甲在乙的牛棚選小牛犢一頭,約定乙飼養6個月后交付給甲。
特別提示 (1)種類之債經特定化即轉化為特定之債。種類之債特定化的途徑有二:①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②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 (2)“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之理解。其特定化的時點得分三種情形: ①赴償債務(送貨上門)。時點:債務人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債權人處于隨時可以受領的狀態。 ②往取債務(上門提貨)。時點:債務人將應給付之特定數量分開,可以清晰辮識,并通知或者要求債權人前來領取。 ③送付債務(代辦托運)。時點:債務人對承運人完成發送行為(《合同法》第145條;《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
鐘某與厚大學校簽訂的合同約定:“3月8日和9日,鐘某在厚大北京周末班講授司考《物權法》課程。” 3月1日,‘‘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之理解:指經債權人同意,僨務人享有指定權, 債務人將應給付之物分離準備交付(如加標識或包裝)。
區分意義:(1)這是對財物之債的分類;勞務之債無標的物,不能區分為特定之債與種 類之債(參見試卷三第8題)。(2)特定之債,于債務履行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 債權人不得請求實際履行;種類之債一般不發生履行不能,于僨務人不履行種類物之債時, 債權人得請求實際履行(見例4和例5)。(3)種類物買賣也有風險負擔的問題。但是,根據 《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種類物買賣_若未特定化,其風險恒定地由出賣人承擔,不能移 轉給買受人承擔(見例6和例7)。
(3)“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之理解: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享有指定權,債務人將應給付之物分離準備交付(如加標識或包裝)。
區分意義:(1)這是對財物之債的分類:勞務之債無標的物,不能區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參見試卷三第8題)。(2)特定之債,于債務履行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不得請求實際履行;種類之債一般不發生履行不能,于債務人不履行種類物之債時,債權人得請求實際履行(見例4和例5)。 (3)種類物買賣也有風險負擔的問題。但是,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種類物買賣,若未特定化,其風險恒定地由出賣人承擔,不能移轉給買受人承擔 (見例6和例7)。
例4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五常大米110噸,11月日送貨上門。”10月25日,甲存放大米的倉庫遭雷擊失火,庫存的50噸 “五常大米”均毀于一旦。問:乙是否有權請求甲繼續履行交付“五常大米”10噸?答:有權。原因:“種類之債永不滅失”,只要市場上還有該種類物,債務人即不陷于履行不能。
例5甲、乙約定:“甲將一套房屋出賣給乙,11月1日前辦理完畢過戶登記。”給乙辦理過戶登記前,甲于10月25曰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問:乙是否有權請求甲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答:不能。原因:履行不能。
例6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綠豆10噸,6月1日交貨”。但未約定交付的地點,亦未約定由甲代辦托運。5月31日,甲從自己存放綠豆的倉庫(該倉庫存放了1000噸綠豆)中取出10噸,用麻袋裝袋,貼上標簽(“標明乙的姓名”),放置于倉庫門口,通知并等待乙取貨。乙未按照約定于6月1日上門取貨。 6月2日凌晨,甲的倉庫因雷擊失火,1000噸綠豆全部焚毀。問:風險由誰承擔?答:乙承擔。原因:出賣的綠豆已經特定化,根據《合同法》第146條,自 6月 1日風險已經移轉給乙承擔。
例7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綠豆10噸,6月1日交貨”。但未約定交付的地點,亦未約定由甲代辦托運。乙未按照約定于6月1日上門取貨。6月2日凌晨,甲的倉庫因雷擊失火,甲存放的1000噸綠豆全部焚毀。經查,6月1日之前,甲也未采取任何行動使甲出賣給乙的10噸綠豆特定化。問:風險由誰承擔?答:甲承擔。原因:出賣的綠豆未以任何方式特定化,風險就不能根據《合同法》第146條移轉給乙承擔。
4.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區分標準:債之標的是否具宥選擇可能性)。
(1)簡單之債。指僅有一個標的(客體)的債。(須注意;是“標的”即給付只有一個,而非“標的物”只有一個。若給付只有一個,但包括幾個標的物,仍為簡單之僨。如:甲、乙訂立的一個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出售50只羊和10頭牛。”此為簡單之債。)
(2)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有數個,只能就其中之一為給付,可擇一履行的債。選擇之債一經確定其給付,轉化為簡單之債。
選擇之債轉化為簡單之債的途徑有三:①協議補充確定;②的行使;③其他標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若選擇之債僅剩一個可以履行,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
誰享有選擇權?選擇權如何行使?其規則是:①可約定由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享有選擇權。②無約定時,債務人享有選擇權。③未在約定或者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選擇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選擇權轉歸對方行使;第三人的選擇權轉歸僨務人行使。
例8乙在甲商場購買一電水壺。乙在用該_電水壺燒水時(電水壺因缺陷漏電,乙因此灼傷。問:甲、乙間的債是簡單之債還是選擇之債?答:法定選擇之債。原因:根據《合同法》第122 條,乙有權對甲擇一主張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Oh, my God!
5.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區分標準:一方主體人數的多寡)。
(1)單一之債。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
②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內部關系)。
須注意:對同一個債,才能進行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的劃分。若兩個債的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是兩個債,就不能說在債的分類上,它們是多數人之債(參見試卷三第10題)。
6.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區分標準:同一個債,按其多數人主體一方有無連帶關系)。 (1)按份之債。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債務的債。債權人為兩人以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屬按份債務。
(2)連帶之債。搢債的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債的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履行全部債務的債。前者為連帶債權,后者為連帶債務。
區分意義:效力不同。①按份之債無內部關系。②連帶之債有內部關系。在連帶債務,對外承擔僨務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就超出部分,有權請求其他連帶債務人依照內部的份額比例分擔(分擔請求權)。
典型試題
〔I〕某演出公司與“黑胡子”四人演唱組舍訂立演出合同,約定由該組合在某晚會上演唱自創歌曲2?3首,每首酬金2萬元。由此成立的債的關系屬何種類型?(05年.卷三.8 題一B)
A.特定之債B.單一之債
C.選擇之債D.法定之債
[答案解析]①演出合同屬于勞務之債,不能作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的劃分。故A選項錯誤。②“黑胡子”四人演唱組合類似于合伙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演出合同的一方主體是演出公司,另一方主體為“黑胡子”演唱組合,屬于單一之債。故B選項正確。③該演出合同的標的只有一種,即“黑胡子”演唱組合進行的表演活動,屬于簡單之債。故C選項錯誤。④演出合同屬于約定之債,故D選項錯誤。
〔II〕甲對乙說:如果你在三年內考上公務員,我愿將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輛寶馬轎車相贈。乙同意。兩年后,乙考取某國家機關職位。關于甲與乙的約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09年.卷三.9題一B)
A.屬于種類之債B.屬于選擇之債
C.屬于連帶之債D.屬于勞務之債
[答案解析]①甲與乙間贈與合同的標的是交付一定財產的行為,為財物之債,而非勞務之債,故D選項錯誤。②本題中,該房屋和汽車都是特定物,該贈與合同就是特定之債,而非種類之債。故A選項錯誤。補充說明:(a)天底下所有的房屋均為特定物,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債均為特定之債;(b)汽車就不同了。定制的汽車,制造出來的時候就是特定物。批量制造的汽車,制造出來的時候是種類物(雖然每輛車都有唯一的編號),出賣人為了履行買賣合同而提出給付時汽車才特定化,成為特定物(具體而言:自出賣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或者經買受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之時特定化)。③債務人甲可以在贈與房屋或者贈與汽車這兩種給付中任選其一履行,該債為選擇之債,而非簡單之債,故B選項正確。④連帶之債與按份之債,其債務人或者債權人須為二人以上。本題中,債務人僅甲一人,債權人僅乙一人。故D選項錯誤。
〔II〕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銀行分別出具擔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時償還1000萬元本息時,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對銀行的保證債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11年.卷三.10題一B)
A.屬于選擇之債B.屬于連帶之債
C.屬于按份之債D.屬于多數人之債
[答案解析]①本題中,乙公司與銀行、丙公司與銀行均成立保證之債,構成共同保證。 這兩個保證之債均只有一個標的,并無選擇的可能性,都屬于簡單之債,而非選擇之債,須 注意:《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這似乎表明,在有些保證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人的義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此時債權人似乎具有選擇的可能性。其實,此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與 “承擔責任”具有同一性,均是同一個保證債務之表現形態,并不存在兩個債的標的。故A 選項錯誤。②根據《擔保法》第12條,保證人乙、丙均未與債權人銀行約定各自承擔保證責任的份額,乙、丙構成連帶共同保證,乙、丙應對債務人甲公司的 1000萬元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B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③同一個債,若其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為一人,為單一之債;同一個債,若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則為多數人之債。乙、丙雖基于連帶共同保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系基于兩個債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基于同一個債承擔連帶責任,不是多數人之債。故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