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考試定義判斷題淺析
一、刑法學重點概念
1.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民法學重點概念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
2.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為他人管理事務。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損失;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三、行政法重點概念
1.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可以分為兩大類: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違法行為已受到罰款處罰,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予罰款處罰。
3.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測考試定義判斷題淺析精選篇2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現于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于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
2.含義: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實質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現。
二、春秋:魯國初稅畝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證”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
(2)“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獲物交給國家,其余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實現了以實物稅代替勞役稅。
2.魯國的初稅畝
(1)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2)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所以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征收的起點。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內容:不允許土地買賣,又把民眾禁錮于公田之中。把全國田地改稱王田,私家奴婢改稱私屬,都不許買賣。
2.影響:進一步激化了社會矛盾,以失敗而告終。
四、魏晉:均田制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還給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被“兩稅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調制和兩稅法
1.租庸調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并服一定的徭役。
2.兩稅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于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六、明朝:一條鞭法
1.“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新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并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
2.該制度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
七、清朝:攤丁入畝
1.攤丁入畝,創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
2.主要內容:廢除人頭稅,,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丁稅廢除,而并入土地稅
行測考試定義判斷題淺析精選篇3
法一:積累常見法律概念,以備不時之需
【例】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人身采取暴力、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的是( )
A.王某趁張某不備,搶走其價值10000元的背包
B.洪某在火車上將安眠藥注入飲料罐讓張某喝下,然后趁其昏睡時盜走現金10000元
C.李某夜晚入戶盜竊,取走張某衣服中的5000元現金。張某被驚醒,李某持刀威脅后攜財物逃走
D.張某欠劉某5000元不還,劉某將張某騙至家中,威逼張某交出其銀行卡并說出密碼。劉某到銀行取走10000元后,將張某放走
【解析】本題考查對搶劫罪的理解。一般來說,考生可快速判斷出CD兩項符合“暴力威脅”這一定義要點,屬于搶劫罪。但是會對AB兩項產生糾結,最后可能憑感覺選擇A項,畢竟該項有“搶”這一字眼。殊不知,定義中還有“其他方法”,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如果我們能理解這一點,便可輕松斷定B項也屬于搶劫罪,至于A項王某并未對張某人身施加任何影響,故不屬于搶劫罪。本題答案為A。
法二:通過案例分析對比,逆向解讀定義要點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下列行為屬于職務侵占罪的是( )。
A.張某是名乘警,他將乘客遺失在列車上價值5000元的物品占為已有
B.劉某是某工地的材料工人,負責工地物品的調撥,幾次私自將公司的建筑材料賣給別人,共賣了2萬元
C.劉某是單位的保管員,一天他趁其他同事不注意的時候,將一個200元的收音機拿回家給兒子用
D.趙某是一跨國公司的會計師,私自作假賬,使公司偷稅高達200萬余元
【解析】本題考查對職務侵占罪的理解。定義要點為:①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③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④數額較大。看到這里,考生會對第四個要點“數額較大”產生疑惑,具體標準是多少呢?不用擔心,我們先來看下列案例,A項中乘警將旅游財物據為己有,不符合要點③,排除;同時D項趙某使公司偷稅也不符合要點③;至于BC兩項,通過對比分析可發現,二者均符合要點①②③,唯一區別在金額,一個2萬元,一個200元,哪一個屬于數額較大,一目了然。故本題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