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知識點
2016年司法考試知識點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狹義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廣義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規范。
2.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
(1)刑罰法定原則
基本含義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受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罪刑相適應原則
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刑法的性質:
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以國家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階級性,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1)目的:懲罰犯罪(手段),保護人民(最終目的)。
(2)任務: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具體任務有: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圍:
又稱為刑法的適用范圍,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包括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問題。
(1)空間效力范圍分為: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
(2)在時間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終止于廢止日;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二、犯罪和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的定義及特征: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違反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1)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2)具有刑事違法性;(3)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2.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四個要素。
(1)犯罪的主體
犯罪的主體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作為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行為、年齡‘刑事責任)
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系:①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②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殺傷強搶販放爆投)
單位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司、團體。
(2)犯罪的客體
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在這種心理態度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就屬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有兩種: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間接故意。
犯罪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目的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