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幣知識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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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出售、購買偽造貨幣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兩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金。(錯)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對)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
6.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對)
7. 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對)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外籍人士除外。(錯)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錯)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于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錯)
11. 我國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對)
12.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財政部指定的專門企業印制。(錯)
13.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刷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對)
14. 紀念幣分普通紀念幣和特種紀念幣。(錯)
15.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流通。(對)
16.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公告日遇例假日除外。(錯)
17.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于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錯)
18.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所稱的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對)
19.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和仿造的貨幣。(錯)
20.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
21.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業務機構。(錯)
22.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對假人民幣及外幣紙幣,應當假幣持有人的面加蓋假幣字樣戳記。(錯)
23.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假幣持有人的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并在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對)
24. 金融機構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并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對)
25.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10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提供有關線索。(錯)
26. 金融機構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于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于相應紀律處分。(對)
27. 對于金融機構發現假幣不予收繳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對其進行處罰,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一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
28.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對)
29.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對)
30.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但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除外。(錯)
31.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錯)
32. 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方能辦理假幣收繳業務。(對)
33.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對)
34.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錯)
35. 因情況復雜,鑒定機構不能在規定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對)
36.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面值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對)
37.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并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錯)
38.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持有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對)
39. 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并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對)
40.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發布,屬于部門行政規章,它規定的對象是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的行為、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的行為。(對)
41.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月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錯)
42. 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時,必須至少有三名專業工作人員共同鑒定。(錯)
43.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錯)
44.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并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對)
45.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外幣及各種假硬幣,應使用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表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對)
46.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發現有制造、販賣假幣線索或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幣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對)
47.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中國人民銀行或授權鑒定機構,在辦理貨幣真偽鑒定時,應當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并做出鑒定結論。(對)
48.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03年5月9日公布,于2003年7月1日實施。(錯)
49.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復點清分金融機構解繳的回籠款時發現的假人民幣,應直接予以沒收。(錯)
50. 1994年4月,國務院建立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辦公室設在國務院人民幣反假工作委員會。(錯)
51. 目前,中國公民出入境攜帶人民幣具體限額是一萬元。(錯)
52.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對)
53.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和《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經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錯)
54. 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貴重金屬紀念幣除外)的完整圖案或主景圖像。(對)
55. 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報告。(對)
56. 使用與人民幣同樣大小的人民幣票樣,必須加蓋“圖樣禁止流通”的非隱形文字字樣,字體大小應覆蓋圖樣幅面的1/5以上。(錯)
57.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使用人民幣圖樣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在宣傳品、出版物、網絡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人民幣同樣的行為。(對)
58. 人民幣圖樣的使用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申請的受理機構。(對)
59.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照《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人民幣圖樣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意見上報總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向其核發人民幣圖樣使用的批準文件。(對)
60. 《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所稱流通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的貨幣。(對)
61. 《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所稱經營流通人民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行為。裝幀流通人民幣是指將流通人民幣進行外部包裝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裝飾的行為。(對)
62. 經營流通人民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是經營流通人民幣申請的受理機構。(錯)
63.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總量控制、限量裝幀的原則,根據流通人民幣發行量和流通形勢,確定單一行政許可的流通人民幣裝幀數量限制。(對)
64.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在營業場所公示,獲得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裝幀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對)
65. 金融機構整點人員應在殘缺人民幣票面上加蓋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的戳記。(錯)
66.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額的全額兌換。(錯)
67.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對)
68. 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對)
69.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縣級以上金融機構申請鑒定。(錯)
70.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
71.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予以收繳。(錯)
72. 《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自2004年11月1日開始執行。(錯)
73. 人民幣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5平方毫米以上不宜流通。(錯)
74. 人民幣紙幣票面有紙質較軟綿,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的不宜流通。(對)
75. 人民幣紙幣票面裂口在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毫米的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票面裂口1處,長度超過15毫米的不宜流通。(錯)
76. 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不宜流通。(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