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時間知識點(2)
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
③供熱與供冷系統=2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2年。
25.(P95)質量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6.(P98)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質監站向委托部門報送質檢報告。
27.(P98)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備案。
28.(P99)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
29.(P105)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應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30.(P106)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甲方在該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31.(P107)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單位在開工15日以前向環保局申報。
32.(P118)對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3.(P12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則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4.(P12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5.(P122)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法院起訴。
36.(P1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P1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給勞動者每月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8.(P124)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不得超過6個月。
39.(P127)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0.(P128)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1.(P129)預告解除中: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代工資金,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2.(P131)經濟補償標準: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3.(P13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4.(P132)勞動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閱至少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5.(P138)工程文檔的歸檔: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任務完成時,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各自文檔向建設單位歸檔。
46.(P139)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請檔案館對檔案預驗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47.(P140)檔案的驗收:一般項目在竣工前驗收完即可,重大項目要在竣工驗收前3個月內完成。
48.(P141)不通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長3個月—萬分之五。
49.(P142)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50.(P157)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51.(P169)可撤銷合同的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駛撤銷權。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51.(P18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駛。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駛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2.1.(P191)合同的單方解除: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53.(P197)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4.(P214)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55.(P214)對判決不服的,提出上訴時間為15天;對裁定不服的10天。
56.(P216)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依法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57.(P217)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
58.(P217)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59.(P217)執行異議中,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60.(P223)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1.(P223)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62.(P225)行政復議: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63.(P227)法院接到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審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64.(P228)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